目錄/合乎聖經的教會領袖

出自è�–經的書和佈é�“

跳轉到:導航, 搜索

相關資料
More 作者: Mark Dever
作者索引
More 對於 教會的本質
主題索引
關於本翻譯
English: Nine Marks of a Healthy Church/Biblical Church Leadership

© 9Marks

Share this
我們的使命
這翻譯是出版的福音翻譯,這是一個在線部存在以福音為中心的書籍和文章可免費獲得在每一個國家和語言。

了解更多 (English).
如何幫助
如果你說英語好,你可以幫助我們的志願者翻譯

了解更多 (English).

作者: Mark Dever 對於 教會的本質
章 10 的書 目錄

翻譯: 9Marks

合乎聖經的教會領袖
一‧合乎聖經的長老職任

二‧長老的簡短歷史

三‧會眾是最終的權柄

四‧所有長老都是“教導的長老”

五‧長老是多於一人

六‧牧師的獨特角色

七‧長老團的好處

八‧長老與執事的混淆

九‧思考問題

9

合乎聖經的教會領袖
一個健康的教會有什麼類型的領袖?一群會眾,委身基督,有天賦服侍的恩賜?是。執事在教會事務上是服侍的模範?是。牧師忠心地傳講上帝的話語?是。然而按照聖經,還有別的東西是一個健康教會領導的一部分,那就是長老。
作為牧者,我祈求基督,把擁有屬靈恩賜和牧養關顧能力的人,並顯明是上帝呼召他們作長老或監督的 (在聖經中這兩個詞交替使用,例如使徒行傳 20章),放在我們的教會裡面。我祈求上帝叫這樣的門徒成長,得著恩賜,為會眾及教會的教導作牧養監督的工作。倘若情況很清楚地顯示,上帝那樣厚賜恩賜給教會中的一位肢體,並且在禱告之後,教會承認他的恩賜,這樣,他應該被分別出來作長老。
所有教會都有人執行長老的功能,即使他們不以長老之名稱之。這個職任在新約中有兩個名稱:episcopos (監督)和 presbuteros (長老)。當福音派信徒聽到“長老”這個詞,很多人會立刻想到“長老會”(Presbyterian),然而第 16世紀的第一代公理會信徒
(Congregationlists)教導,長老的職分是新約教會的一個職任。在整個 18世紀到進入 19世紀,長老都可以在美洲的浸信教會中找到。事實上,美南浸信會的第一位主席莊遜 (W. B. Johnson)寫過一篇論文,他呼籲更多浸信教會實行多長老制,認為這是合乎聖經的。可是,莊遜的懇求沒有被理會。不管是因為不注意聖經,還是因為邊境 (在那裡,教會以驚人的速度湧現)的生活壓力,培育這種領袖的做法減少了。然而浸信會的文件,繼續討論可否恢復這合乎聖經的職分。直至 20世紀初期,浸信會的刊物都用“長老”這個名稱來指領袖。
浸信會與長老會對長老的理解有兩個基本的分別。首先也是最根本的分別是,浸信會是公理派的;意思是,他們明白到,事情最終的判辨不在於會眾中的長老 (或是在長老以外,像在長老制中),而是在於整體會眾。因此,浸信會強調教會行動的共識本質。所以,在一個浸信教會中,長老並所有其他執事會和委員會的作用,最終不過是全體會眾的諮詢團體。
再要提到的是聚集的會眾的權柄。在基督之下,唯有聚集的會眾是上訴的終審法庭。在新約中,我們一而再、再而三找到一些證據,證明有看似公理派的早期形式出現。在馬太福音 18章,當耶穌教導門徒處理犯罪弟兄的事情時,最終的判決不在長老,不在主教或教宗,不在理事會或會議;最終的判決在於會眾。在使徒行傳第 6章,使徒把設立執事的決定交給會眾。
在保羅的書信中,我們也找到一些證據,顯示他假定會眾有這最終的責任。在哥林多前書 5章,保羅沒有責備牧師、長老或執事,卻責備會眾容忍罪惡。在哥林多後書 2章,保羅提到他們大多數人在紀律一個犯錯的會友時所做的事。在加拉太書,保羅呼籲會眾判斷他們聽見的教導。在提摩太後書 4章,保羅不但責備假教師,而且也責備那些人付錢給假教師,叫他們去教導發癢的耳朵想聽的信息。長老做帶領的工作,但他們做的時候,要按照聖經,也必須受會眾的約束。
第二個分歧在於長老的角色和責任。長老會傾向強調保羅在提摩太前書 5章 17節對提摩太說的話: “善於督導的長老,尤其是在道上和教導上勞苦的人,應當被看為配受加倍敬奉的。 ” (《呂振中譯本》)有些人辯論說,經文最後一句清楚表示,有些長老的主要工作不是傳道或教導,而是管理或管治。這是長老會把長老區分為 “治理的長老”(平信徒長老)與“教導的長老”(牧師)的起源。
然而,把 malista這個字翻譯為“尤其是”是值得怀疑的;在這個上下文裡,更好的翻譯是“必定是”或“特別是 ”。在前一些的提摩太前書 4章 10節這樣寫道:“我們已把盼望釘住於永活的上帝了;他是萬人的拯救者﹐尤其是信徒的拯救者”(《呂振中譯本》)。保羅好像是說,正如許多人沒有相信就得救,督導教會的也沒有傳道和教道;換句話說,一個也沒有。
浸信會傾向強調“長老”、“監督”和“牧師”這幾個詞在新約中的交替使用,並指出在提摩太前書 3章 2節,保羅清楚地告訴提摩太,長老必須“善於教導”。保羅寫信給提多時,又提到長老必須“堅守所教真實的道理,就能將純正的教訓勸化人,又能把爭辯的人駁倒了”(提多書 1:9)。因此,浸信會往往認為,不懂教導聖經的長老是不合宜的。
然而,第 18世紀的浸信會和長老會信徒通常會同意,每一個本地教會都應該有多於一位長老。雖然新約聖經從來沒有表示一群會眾應當有多少位長老,但卻清楚地顯示教會的長老是多於一位的,因為所用的 “長老”一詞是複數的 (例:使徒行傳

14:23,16:4,20:17,21:18;提多書 1:5;雅各書 5:14)。筆者本人的經驗使我確信,依照新約的做法,在可能的情況下,在一個教會中設立多些長老,使他們植根於會眾中,這樣要比只有一位牧師來得有用。今天在浸信教會中,這種做法已不常見,但卻有增加的趨勢 ──而且是為了好的理由。新約時期的教會需要長老,現在的教會也需要長老。

這不表示牧師沒有明確的角色,新約聖經中有很多提到傳道和傳道者的經文,是不適用於教會中所有長老的。因此在哥林多,保羅專注於傳道,他的工作方式是教會中的平信徒長老做不到的 (使徒行傳 18:5;比較哥林多前書 9:14;提摩太前書

4:13,5:11)。傳道者會特意走到一個地方去傳道 (羅馬書 10:14-15),而長老則已經

是那個社群的一分子 (提多書 1:5)。 (要知道長老與傳道更多的區別,參 A Display of God's Glory, CCR 2001)
然而我們必須謹記:在根本上,傳道人或牧師也是會眾的長老之一。意思是,涉及教會但不需要全體會友關注的決定,不應該單由牧師負責,而應該由整體長老負責。這種做法有時是累贅的,但卻有極大的好處,能圓滿牧者的恩賜,彌補他的一些缺點,補充他的判斷,在會眾中營造對決定的支持,使領袖減少受到不公平的批
評。這又使領導更加有根基和持久,並能更成熟地持續下去。這豉勵教會為本身的靈性負起更多的責任,幫助教會減少依賴受僱的人。
許多現代的教會往往把長老與教會幹事或執事混淆。執事也是新約的一個職任,根源於使徒行傳第 6章。要為長老與執事這兩個職任作絕對的區分是困難的,執事所關注的是教會生活的實際細節,例如行政、維修、關顧教會肢體的實質需要。今天,在許多教會中,執事也扮演某些屬靈角色,但大部分還是把屬靈的事情交由牧師負責。重新區分長老與執事的角色,會使教會得益處。
長老這個聖經中的職任,是我作為牧師所擔任的:我是主要的傳道長老。但是,所有長老應該攜手合作造就教會,定期相聚禱告和討論,或者為執事和教會提供建議。明顯地,這個出自聖經的概念具有實用的價值。如果把它實踐在我們的教會中,就能大大地幫助牧師,除掉他們肩頭上的重擔,甚至從教會申除掉他們自己微小的獨裁。事實上,認可用敬虔、具洞察力、可靠的平信徒作長老,是一個健康教會的另一個標記。

思考問題

1. 讀馬太福音 18章 15-17節,在判斷一個犯了罪的弟兄時,耶穌認可誰為終審法庭?現在請讀使徒行傳 6章 1-4節,使徒把揀選七個執事的責任交託給誰?再讀哥林多後書 2章 6節,這個人所受的懲罰是誰施行的?對於教會事情的最終權柄何在,這些經文有什麼暗示?
2. 讀提多書 1章 5節,明白到教會的最終權柄在於聚集的會眾,你認為保羅為什麼卻認為每一個教會都設立長老是明智的做法?
3. 在提摩太前書 3章 1-6節,保羅列出一個長老應有的資格。花一些時間去想一想,為什麼那些性格特質對教會的領袖重要?在你教會中有誰符合這些資格?
4. 讀使徒行傳 6章 1-4節,執事的角色與監督教會事務者的角色有何不同?你的教會在管治上認得出這些分別嗎?
5. 從使徒行傳第 6章,我們知道執事的工作是照顧教會的實際需要,因此使教會的眾監督 (使徒、長老、牧師)能專心祈禱和傳道。你教會有什麼持續的實際需要,是可以由一個執事來滿足的?在保存教會的合一和支持教會傳道人的事情上,執事還可以扮演其他什麼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