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合乎聖經的教會領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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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乎聖經的教會領袖<br>一個健康的教會有什麼類型的領袖?一群會眾,委身基督,有天賦服侍的恩賜?是。執事在教會事務上是服侍的模範?是。牧師忠心地傳講上帝的話語?是。然而按照聖經,還有別的東西是一個健康教會領導的一部分,那就是長老。<br>作為牧者,我祈求基督,把擁有屬靈恩賜和牧養關顧能力的人,並顯明是上帝呼召他們作長老或監督的 (在聖經中這兩個詞交替使用,例如使徒行傳 20章),放在我們的教會裡面。我祈求上帝叫這樣的門徒成長,得著恩賜,為會眾及教會的教導作牧養監督的工作。倘若情況很清楚地顯示,上帝那樣厚賜恩賜給教會中的一位肢體,並且在禱告之後,教會承認他的恩賜,這樣,他應該被分別出來作長老。<br>所有教會都有人執行長老的功能,即使他們不以長老之名稱之。這個職任在新約中有兩個名稱:episcopos (監督)和 presbuteros (長老)。當福音派信徒聽到“長老”這個詞,很多人會立刻想到“長老會”(Presbyterian),然而第 16世紀的第一代公理會信徒<br>(Congregationlists)教導,長老的職分是新約教會的一個職任。在整個 18世紀到進入 19世紀,長老都可以在美洲的浸信教會中找到。事實上,美南浸信會的第一位主席莊遜 (W. B. Johnson)寫過一篇論文,他呼籲更多浸信教會實行多長老制,認為這是合乎聖經的。可是,莊遜的懇求沒有被理會。不管是因為不注意聖經,還是因為邊境 (在那裡,教會以驚人的速度湧現)的生活壓力,培育這種領袖的做法減少了。然而浸信會的文件,繼續討論可否恢復這合乎聖經的職分。直至 20世紀初期,浸信會的刊物都用“長老”這個名稱來指領袖。<br>浸信會與長老會對長老的理解有兩個基本的分別。首先也是最根本的分別是,浸信會是公理派的;意思是,他們明白到,事情最終的判辨不在於會眾中的長老 (或是在長老以外,像在長老制中),而是在於整體會眾。因此,浸信會強調教會行動的共識本質。所以,在一個浸信教會中,長老並所有其他執事會和委員會的作用,最終不過是全體會眾的諮詢團體。<br>再要提到的是聚集的會眾的權柄。在基督之下,唯有聚集的會眾是上訴的終審法庭。在新約中,我們一而再、再而三找到一些證據,證明有看似公理派的早期形式出現。在馬太福音 18章,當耶穌教導門徒處理犯罪弟兄的事情時,最終的判決不在長老,不在主教或教宗,不在理事會或會議;最終的判決在於會眾。在使徒行傳第 6章,使徒把設立執事的決定交給會眾。<br>在保羅的書信中,我們也找到一些證據,顯示他假定會眾有這最終的責任。在哥林多前書 5章,保羅沒有責備牧師、長老或執事,卻責備會眾容忍罪惡。在哥林多後書 2章,保羅提到他們大多數人在紀律一個犯錯的會友時所做的事。在加拉太書,保羅呼籲會眾判斷他們聽見的教導。在提摩太後書 4章,保羅不但責備假教師,而且也責備那些人付錢給假教師,叫他們去教導發癢的耳朵想聽的信息。長老做帶領的工作,但他們做的時候,要按照聖經,也必須受會眾的約束。<br>第二個分歧在於長老的角色和責任。長老會傾向強調保羅在提摩太前書 5章 17節對提摩太說的話: “善於督導的長老,尤其是在道上和教導上勞苦的人,應當被看為配受加倍敬奉的。 ” (《呂振中譯本》)有些人辯論說,經文最後一句清楚表示,有些長老的主要工作不是傳道或教導,而是管理或管治。這是長老會把長老區分為 “治理的長老”(平信徒長老)與“教導的長老”(牧師)的起源。<br>然而,把 malista這個字翻譯為“尤其是”是值得怀疑的;在這個上下文裡,更好的翻譯是“必定是”或“特別是 ”。在前一些的提摩太前書 4章 10節這樣寫道:“我們已把盼望釘住於永活的上帝了;他是萬人的拯救者﹐尤其是信徒的拯救者”(《呂振中譯本》)。保羅好像是說,正如許多人沒有相信就得救,督導教會的也沒有傳道和教道;換句話說,一個也沒有。<br>浸信會傾向強調“長老”、“監督”和“牧師”這幾個詞在新約中的交替使用,並指出在提摩太前書 3章 2節,保羅清楚地告訴提摩太,長老必須“善於教導”。保羅寫信給提多時,又提到長老必須“堅守所教真實的道理,就能將純正的教訓勸化人,又能把爭辯的人駁倒了”(提多書 1:9)。因此,浸信會往往認為,不懂教導聖經的長老是不合宜的。<br>然而,第 18世紀的浸信會和長老會信徒通常會同意,每一個本地教會都應該有多於一位長老。雖然新約聖經從來沒有表示一群會眾應當有多少位長老,但卻清楚地顯示教會的長老是多於一位的,因為所用的 “長老”一詞是複數的 (例:使徒行傳 | 合乎聖經的教會領袖<br>一個健康的教會有什麼類型的領袖?一群會眾,委身基督,有天賦服侍的恩賜?是。執事在教會事務上是服侍的模範?是。牧師忠心地傳講上帝的話語?是。然而按照聖經,還有別的東西是一個健康教會領導的一部分,那就是長老。<br>作為牧者,我祈求基督,把擁有屬靈恩賜和牧養關顧能力的人,並顯明是上帝呼召他們作長老或監督的 (在聖經中這兩個詞交替使用,例如使徒行傳 20章),放在我們的教會裡面。我祈求上帝叫這樣的門徒成長,得著恩賜,為會眾及教會的教導作牧養監督的工作。倘若情況很清楚地顯示,上帝那樣厚賜恩賜給教會中的一位肢體,並且在禱告之後,教會承認他的恩賜,這樣,他應該被分別出來作長老。<br>所有教會都有人執行長老的功能,即使他們不以長老之名稱之。這個職任在新約中有兩個名稱:episcopos (監督)和 presbuteros (長老)。當福音派信徒聽到“長老”這個詞,很多人會立刻想到“長老會”(Presbyterian),然而第 16世紀的第一代公理會信徒<br>(Congregationlists)教導,長老的職分是新約教會的一個職任。在整個 18世紀到進入 19世紀,長老都可以在美洲的浸信教會中找到。事實上,美南浸信會的第一位主席莊遜 (W. B. Johnson)寫過一篇論文,他呼籲更多浸信教會實行多長老制,認為這是合乎聖經的。可是,莊遜的懇求沒有被理會。不管是因為不注意聖經,還是因為邊境 (在那裡,教會以驚人的速度湧現)的生活壓力,培育這種領袖的做法減少了。然而浸信會的文件,繼續討論可否恢復這合乎聖經的職分。直至 20世紀初期,浸信會的刊物都用“長老”這個名稱來指領袖。<br>浸信會與長老會對長老的理解有兩個基本的分別。首先也是最根本的分別是,浸信會是公理派的;意思是,他們明白到,事情最終的判辨不在於會眾中的長老 (或是在長老以外,像在長老制中),而是在於整體會眾。因此,浸信會強調教會行動的共識本質。所以,在一個浸信教會中,長老並所有其他執事會和委員會的作用,最終不過是全體會眾的諮詢團體。<br>再要提到的是聚集的會眾的權柄。在基督之下,唯有聚集的會眾是上訴的終審法庭。在新約中,我們一而再、再而三找到一些證據,證明有看似公理派的早期形式出現。在馬太福音 18章,當耶穌教導門徒處理犯罪弟兄的事情時,最終的判決不在長老,不在主教或教宗,不在理事會或會議;最終的判決在於會眾。在使徒行傳第 6章,使徒把設立執事的決定交給會眾。<br>在保羅的書信中,我們也找到一些證據,顯示他假定會眾有這最終的責任。在哥林多前書 5章,保羅沒有責備牧師、長老或執事,卻責備會眾容忍罪惡。在哥林多後書 2章,保羅提到他們大多數人在紀律一個犯錯的會友時所做的事。在加拉太書,保羅呼籲會眾判斷他們聽見的教導。在提摩太後書 4章,保羅不但責備假教師,而且也責備那些人付錢給假教師,叫他們去教導發癢的耳朵想聽的信息。長老做帶領的工作,但他們做的時候,要按照聖經,也必須受會眾的約束。<br>第二個分歧在於長老的角色和責任。長老會傾向強調保羅在提摩太前書 5章 17節對提摩太說的話: “善於督導的長老,尤其是在道上和教導上勞苦的人,應當被看為配受加倍敬奉的。 ” (《呂振中譯本》)有些人辯論說,經文最後一句清楚表示,有些長老的主要工作不是傳道或教導,而是管理或管治。這是長老會把長老區分為 “治理的長老”(平信徒長老)與“教導的長老”(牧師)的起源。<br>然而,把 malista這個字翻譯為“尤其是”是值得怀疑的;在這個上下文裡,更好的翻譯是“必定是”或“特別是 ”。在前一些的提摩太前書 4章 10節這樣寫道:“我們已把盼望釘住於永活的上帝了;他是萬人的拯救者﹐尤其是信徒的拯救者”(《呂振中譯本》)。保羅好像是說,正如許多人沒有相信就得救,督導教會的也沒有傳道和教道;換句話說,一個也沒有。<br>浸信會傾向強調“長老”、“監督”和“牧師”這幾個詞在新約中的交替使用,並指出在提摩太前書 3章 2節,保羅清楚地告訴提摩太,長老必須“善於教導”。保羅寫信給提多時,又提到長老必須“堅守所教真實的道理,就能將純正的教訓勸化人,又能把爭辯的人駁倒了”(提多書 1:9)。因此,浸信會往往認為,不懂教導聖經的長老是不合宜的。<br>然而,第 18世紀的浸信會和長老會信徒通常會同意,每一個本地教會都應該有多於一位長老。雖然新約聖經從來沒有表示一群會眾應當有多少位長老,但卻清楚地顯示教會的長老是多於一位的,因為所用的 “長老”一詞是複數的 (例:使徒行傳 |
在2011年5月11日 (三) 15:54的當前修訂版本
作者: Mark Dever
對於 教會的本質
章 10 的書 目錄
翻譯: 9Marks
合乎聖經的教會領袖
一‧合乎聖經的長老職任
二‧長老的簡短歷史
三‧會眾是最終的權柄
四‧所有長老都是“教導的長老”
五‧長老是多於一人
六‧牧師的獨特角色
七‧長老團的好處
八‧長老與執事的混淆
九‧思考問題
9
合乎聖經的教會領袖
一個健康的教會有什麼類型的領袖?一群會眾,委身基督,有天賦服侍的恩賜?是。執事在教會事務上是服侍的模範?是。牧師忠心地傳講上帝的話語?是。然而按照聖經,還有別的東西是一個健康教會領導的一部分,那就是長老。
作為牧者,我祈求基督,把擁有屬靈恩賜和牧養關顧能力的人,並顯明是上帝呼召他們作長老或監督的 (在聖經中這兩個詞交替使用,例如使徒行傳 20章),放在我們的教會裡面。我祈求上帝叫這樣的門徒成長,得著恩賜,為會眾及教會的教導作牧養監督的工作。倘若情況很清楚地顯示,上帝那樣厚賜恩賜給教會中的一位肢體,並且在禱告之後,教會承認他的恩賜,這樣,他應該被分別出來作長老。
所有教會都有人執行長老的功能,即使他們不以長老之名稱之。這個職任在新約中有兩個名稱:episcopos (監督)和 presbuteros (長老)。當福音派信徒聽到“長老”這個詞,很多人會立刻想到“長老會”(Presbyterian),然而第 16世紀的第一代公理會信徒
(Congregationlists)教導,長老的職分是新約教會的一個職任。在整個 18世紀到進入 19世紀,長老都可以在美洲的浸信教會中找到。事實上,美南浸信會的第一位主席莊遜 (W. B. Johnson)寫過一篇論文,他呼籲更多浸信教會實行多長老制,認為這是合乎聖經的。可是,莊遜的懇求沒有被理會。不管是因為不注意聖經,還是因為邊境 (在那裡,教會以驚人的速度湧現)的生活壓力,培育這種領袖的做法減少了。然而浸信會的文件,繼續討論可否恢復這合乎聖經的職分。直至 20世紀初期,浸信會的刊物都用“長老”這個名稱來指領袖。
浸信會與長老會對長老的理解有兩個基本的分別。首先也是最根本的分別是,浸信會是公理派的;意思是,他們明白到,事情最終的判辨不在於會眾中的長老 (或是在長老以外,像在長老制中),而是在於整體會眾。因此,浸信會強調教會行動的共識本質。所以,在一個浸信教會中,長老並所有其他執事會和委員會的作用,最終不過是全體會眾的諮詢團體。
再要提到的是聚集的會眾的權柄。在基督之下,唯有聚集的會眾是上訴的終審法庭。在新約中,我們一而再、再而三找到一些證據,證明有看似公理派的早期形式出現。在馬太福音 18章,當耶穌教導門徒處理犯罪弟兄的事情時,最終的判決不在長老,不在主教或教宗,不在理事會或會議;最終的判決在於會眾。在使徒行傳第 6章,使徒把設立執事的決定交給會眾。
在保羅的書信中,我們也找到一些證據,顯示他假定會眾有這最終的責任。在哥林多前書 5章,保羅沒有責備牧師、長老或執事,卻責備會眾容忍罪惡。在哥林多後書 2章,保羅提到他們大多數人在紀律一個犯錯的會友時所做的事。在加拉太書,保羅呼籲會眾判斷他們聽見的教導。在提摩太後書 4章,保羅不但責備假教師,而且也責備那些人付錢給假教師,叫他們去教導發癢的耳朵想聽的信息。長老做帶領的工作,但他們做的時候,要按照聖經,也必須受會眾的約束。
第二個分歧在於長老的角色和責任。長老會傾向強調保羅在提摩太前書 5章 17節對提摩太說的話: “善於督導的長老,尤其是在道上和教導上勞苦的人,應當被看為配受加倍敬奉的。 ” (《呂振中譯本》)有些人辯論說,經文最後一句清楚表示,有些長老的主要工作不是傳道或教導,而是管理或管治。這是長老會把長老區分為 “治理的長老”(平信徒長老)與“教導的長老”(牧師)的起源。
然而,把 malista這個字翻譯為“尤其是”是值得怀疑的;在這個上下文裡,更好的翻譯是“必定是”或“特別是 ”。在前一些的提摩太前書 4章 10節這樣寫道:“我們已把盼望釘住於永活的上帝了;他是萬人的拯救者﹐尤其是信徒的拯救者”(《呂振中譯本》)。保羅好像是說,正如許多人沒有相信就得救,督導教會的也沒有傳道和教道;換句話說,一個也沒有。
浸信會傾向強調“長老”、“監督”和“牧師”這幾個詞在新約中的交替使用,並指出在提摩太前書 3章 2節,保羅清楚地告訴提摩太,長老必須“善於教導”。保羅寫信給提多時,又提到長老必須“堅守所教真實的道理,就能將純正的教訓勸化人,又能把爭辯的人駁倒了”(提多書 1:9)。因此,浸信會往往認為,不懂教導聖經的長老是不合宜的。
然而,第 18世紀的浸信會和長老會信徒通常會同意,每一個本地教會都應該有多於一位長老。雖然新約聖經從來沒有表示一群會眾應當有多少位長老,但卻清楚地顯示教會的長老是多於一位的,因為所用的 “長老”一詞是複數的 (例:使徒行傳
14:23,16:4,20:17,21:18;提多書 1:5;雅各書 5:14)。筆者本人的經驗使我確信,依照新約的做法,在可能的情況下,在一個教會中設立多些長老,使他們植根於會眾中,這樣要比只有一位牧師來得有用。今天在浸信教會中,這種做法已不常見,但卻有增加的趨勢 ──而且是為了好的理由。新約時期的教會需要長老,現在的教會也需要長老。
這不表示牧師沒有明確的角色,新約聖經中有很多提到傳道和傳道者的經文,是不適用於教會中所有長老的。因此在哥林多,保羅專注於傳道,他的工作方式是教會中的平信徒長老做不到的 (使徒行傳 18:5;比較哥林多前書 9:14;提摩太前書
4:13,5:11)。傳道者會特意走到一個地方去傳道 (羅馬書 10:14-15),而長老則已經
是那個社群的一分子 (提多書 1:5)。 (要知道長老與傳道更多的區別,參 A Display of God's Glory, CCR 2001)
然而我們必須謹記:在根本上,傳道人或牧師也是會眾的長老之一。意思是,涉及教會但不需要全體會友關注的決定,不應該單由牧師負責,而應該由整體長老負責。這種做法有時是累贅的,但卻有極大的好處,能圓滿牧者的恩賜,彌補他的一些缺點,補充他的判斷,在會眾中營造對決定的支持,使領袖減少受到不公平的批
評。這又使領導更加有根基和持久,並能更成熟地持續下去。這豉勵教會為本身的靈性負起更多的責任,幫助教會減少依賴受僱的人。
許多現代的教會往往把長老與教會幹事或執事混淆。執事也是新約的一個職任,根源於使徒行傳第 6章。要為長老與執事這兩個職任作絕對的區分是困難的,執事所關注的是教會生活的實際細節,例如行政、維修、關顧教會肢體的實質需要。今天,在許多教會中,執事也扮演某些屬靈角色,但大部分還是把屬靈的事情交由牧師負責。重新區分長老與執事的角色,會使教會得益處。
長老這個聖經中的職任,是我作為牧師所擔任的:我是主要的傳道長老。但是,所有長老應該攜手合作造就教會,定期相聚禱告和討論,或者為執事和教會提供建議。明顯地,這個出自聖經的概念具有實用的價值。如果把它實踐在我們的教會中,就能大大地幫助牧師,除掉他們肩頭上的重擔,甚至從教會申除掉他們自己微小的獨裁。事實上,認可用敬虔、具洞察力、可靠的平信徒作長老,是一個健康教會的另一個標記。
思考問題
1. 讀馬太福音 18章 15-17節,在判斷一個犯了罪的弟兄時,耶穌認可誰為終審法庭?現在請讀使徒行傳 6章 1-4節,使徒把揀選七個執事的責任交託給誰?再讀哥林多後書 2章 6節,這個人所受的懲罰是誰施行的?對於教會事情的最終權柄何在,這些經文有什麼暗示?
2. 讀提多書 1章 5節,明白到教會的最終權柄在於聚集的會眾,你認為保羅為什麼卻認為每一個教會都設立長老是明智的做法?
3. 在提摩太前書 3章 1-6節,保羅列出一個長老應有的資格。花一些時間去想一想,為什麼那些性格特質對教會的領袖重要?在你教會中有誰符合這些資格?
4. 讀使徒行傳 6章 1-4節,執事的角色與監督教會事務者的角色有何不同?你的教會在管治上認得出這些分別嗎?
5. 從使徒行傳第 6章,我們知道執事的工作是照顧教會的實際需要,因此使教會的眾監督 (使徒、長老、牧師)能專心祈禱和傳道。你教會有什麼持續的實際需要,是可以由一個執事來滿足的?在保存教會的合一和支持教會傳道人的事情上,執事還可以扮演其他什麼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