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此順服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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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The Myth of Mutual Sub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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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yne Grudem 對於 婚姻
部分 Article 系列

翻譯: Chao-Wen Lu

平等主義者如何避開以弗所書5:22「你們作妻子的,要順服自己的丈夫,好像順服主一樣」的說服力?很簡單,他們就看第21節:「還要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順服。」然後他們會說:「妻子當然要順服他們的丈夫,但是丈夫也要順服他們的妻子。」

這個結果就是他們所謂的「彼此順服」,在他們看來,這意味著丈夫在婚姻之中並沒有獨特的權力或是領導地位。他們重新定義「順服」的意思就好像是「體貼、關心、一個互相關愛的態度、將他人的興趣放在自己之上。」

1. 「順服」的意義

我認為用「一些人對於其他人」來理解以弗所書5:21是比較好的第一個原因是希臘字hypotassō (受支配、順服)的意義。雖然有些人宣稱這個字也可以代表(對他人)「體貼周到、在愛裡的行為」,但是,我們沒有任何強有力的證據顯示在第一世紀的希臘人會如此來理解這一個字,因為這個字一直以來就是蘊含著一個對權力服從的關係。

這裡的一個重點是:上述的關係中沒有一個曾經被顛倒過。丈夫從來沒有被提到要對妻子順服(hypotassō),政府對百姓也沒有,主人對僕人也沒有,門徒對魔鬼也沒有。很顯然的是,父母絕對沒有提到要對他們的子女順服!其實,hypotassō這個字在新約以外被用來描述軍隊中士兵對他們上級長官的服從(譬如,請看約瑟夫斯,戰爭2.566、578;5.309;並與革利免一書37:2相對照)。Liddell-Scott Jones希臘語-英語辭典更將hypotassō這個字定義為「服從」[被動語態]的意思(1897頁)。

當然,順服真正的形式,或是實際行出來的樣式,會隨著應用在士兵身上、或是在子女身上、或是在僕人身上、或是在教會上、或是在妻子身上而有很大的不同。在一個健康的基督徒婚姻關係中,有很大的成分是相互的協商與尋求智慧,大部分的決定都在夫妻之間的共識下達成。

對於妻子而言,對丈夫的順服可能經常不是涉及遵從實際的命令或是指示(儘管它有時會包括這個),因為丈夫可能會寧願提出請求並尋求諮詢,來討論接下來的行動過程(請與腓利門書8-9比較)。這也許就是保羅為什麼在提到妻子時,他使用較為廣義的「順服」,而沒有使用比較具體的「聽從」(hypakouō),他卻將「聽從」用在子女(6:1)與僕人(6:5)上。

然而,一位妻子對於她丈夫權柄的順服態度可以在每天的許多言行上反映出來,這可以反映出對於她丈夫領導地位的尊重,並且承認她丈夫在做出足以影響整個家庭的決定中-如有可能,這是在經過討論之後-所具有的最終責任。

但是儘管有那麼許多不同型態的順服,在這個字的使用上有一樣是保持不變的:它從來沒有「相互」的力量;它在提到對權威的順服上一直都是單向的。

所以,我的問題是:我們為什麼要對以弗所書5:21中的hypotassō給予一個在其他地方都沒有的意義?如果hypotassō所代表的意義一直都是「對權力的順服」,那麼將它解釋為「彼此順服」就是對於以弗所書5:21的一個誤解。

2. 上下文的其他地方

「彼此順服」的解釋也疏於充分地考慮到上下文的內容。在以弗所書5:22-24中,並沒有提到妻子要對其他人順服,或是對所有的丈夫,或是對其他的妻子,或是對她們的鄰舍或孩子,因為希臘原文很清楚地指出了一個限制:「你們作妻子的,要順服自己的丈夫(idiois andrasin)」因此,在保羅的思想中,這並不是一個模糊不清的「彼此順服」,要每一個人對其他人「體貼周到」,而是非常明確地對一種權力的順服:作妻子的要對「她自己丈夫」的權力順服。

同樣的,父母與子女也沒有提到要練習「彼此順服」,而是子女要受制於(聽從)他們的父母(以弗所書6:1-3),僕人要受制於(聽從)他們的主人(以弗所書6:5-8)。在這每一個情況中,擁有權力的一方並沒有提到要受制於在權力以下的一方。但是,保羅也明智地提出了指引,用以規範丈夫對於權力的使用(他要愛他的妻子,以弗所書5:25-33),還有關於作父母的(不要激怒他們的兒女,以弗所書6:4),與關於作主人的(不要威嚇他們的僕人,要知道他們也是在事奉基督,以弗所書6:9)。這裡沒有一個情況是要「彼此順服」,每一個情況都是要對權力順服,還有對權力的規範。

在這裡上下文中的明顯證據正說明了人們為什麼在以弗所書5:21中並沒有看見「彼此順服」,一直到我們文化中女權主義的壓力使得人們開始尋找一個方法來避免以弗所書5:22「你們作妻子的,要順服自己的丈夫,好像順服主一樣」所帶來的影響力。幾百年來,沒有人想到以弗所書5:21中的彼此順服就在那裡,因為他們認識到這個經文所教導的是,我們應該受制於那些神將權力放置在我們之上的人-就像是丈夫、父母、或是雇主。如此一來,以弗所書5:21就被正確地理解為「在對基督的敬畏中,要彼此(亦即,一些對其他的)順服」。

3. 沒有任何丈夫要對妻子順服的命令

當平等主義者提出「彼此順服」是對這一節經文的理解時,還有一個事實是他們無法解釋清楚的,這個他們無法說明的事實就是,在新約聖經中有許多地方都提到妻子要對她們的丈夫順服(以弗所書5:22-24;歌羅西書3:18;提多書2:5;彼得前書3:1-6),這個情況從來就沒有顛倒過:丈夫從未被提到要對他們的妻子順服。假使保羅要教導的是「彼此順服」,為何會這樣?

在古代男性主導的文化中,丈夫要對他的妻子順服,這會是一個令人吃驚的命令。所以,如果新約聖經的作者們認為基督徒的婚姻是要求丈夫要對他的妻子順服,他們會在他們的寫作中很清楚明白地寫出來-要不然,沒有一個早期的基督徒會知道他們應該如此行!但是我們找不到任何一個如此的命令。當新約聖經沒有一個地方明確地這麼說,福音派的女權主義者還宣稱這是新約聖經的教導時,這是令人驚訝的!

4. 「彼此」的意義

那麼,人們用以弗所書5:21中「彼此順服」的解釋來爭辯的理由又為何呢?他們論點的依據是「彼此」的表達(希臘文的代名詞allēlous)。翻譯者說這個代名詞的意思一定就是「每一位對每一位」(換句話說,它必須是「徹底地互相」,亦即它指的是一些事,這些事是每一個人對其他每一個人都做的事)。為了要支持這個觀點,他們引用了許多包含allēlous的經文,這些經文也都具有這樣的含意:我們都要「彼此相愛」(約翰福音13:34),以及「互相服事」(加拉太書5:13)。

但是這裡有一個嚴重的錯誤:翻譯者的假設是,因為allēlous在某些經文中所代表的意義是「每一位對每一位」,那麼它一定在所有的經文中都是代表這個相同的意思。當翻譯者做這樣的假設時,他們只是沒有做好他們的功課-他們沒有檢查這個字是如何被使用在許多其他的上下文中,這個字在那些其他的地方就不是代表「每一位對每一位」,而是「一些人對其他人」的意思。

譬如,在啟示錄6:4中,「使人互相殘殺」所代表的意思是「使一些人殘殺其他的人」(而不是「使每一個人都會殘殺其他每一個人」,也不是「使每一位被殘殺的人都會『互相地』殘殺那些殺他們的人」,這是完全沒有意義的!)。在加拉太書6:2中,「你們各人的重擔要互相擔當」指的並不是「每一個人都應該與其他人交換重擔」,而是「某些較有能力的人應該幫忙擔負其他較沒有能力的人的重擔」。在哥林多前書11:33中,「你們聚集在一起吃的時候,要彼此等待」指的是「那些提早預備好的人要等待其他晚到的人」。

還有許多其他的例子顯示這個字不僅只有意味著「每一個人對其他每一個人做某些事」,因為上下文的意思就不許可如此的解釋(請看馬太福音24:10;路加福音2:15;12:1;24:32等),在這些經文中,allēlous的意義是「一些人對其他人」(英文欽定本聖經通常將這些經句翻譯為「one to another (一個人對其他人)」或是「one for another(一個人為了其他人),正如在哥林多前書11:33中「你們聚集在一起吃的時候,要彼此等待(tarry one for another)」,根據這樣的模式,英文欽定本聖經將以弗所書5:21翻譯為「Submitting yourselves one to another(將自己交給對方)」)

5. 結論

那麼,以弗所書5:21中的「彼此」到底是什麼意義?它的意義就是「一些人對其他人」,而不是「每一位對每一位」。hypotassō這個字的意義一直都是單方向的順服,它在這一節中也沒有「每一位對每一位」的意思,並且接下來的經節(妻子對丈夫、子女對父母、僕人對主人)也顯示出這樣的理解是真實的,所以,這並不是「彼此順服」,而是向適切的權力順服,這也是保羅在以弗所書5:21中所給的命令。在這個經節中「彼此順服」的想法只是一個廣泛被相信的迷思,也許,這還是一個迷思。

這重要嗎?試問一下自己,向掌權的順服在新約聖經中有多麼重要。如果hypotassō 這個字能夠架空對權力順服的觀念,那麼新約聖經在我們生命中說話的能力就大大地受到阻撓,這一個平等主義論者對於以弗所書5:21的誤解是背負著極高代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