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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目錄/合乎聖經的教會領袖 - 修訂歷史</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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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Pcain: 已保護&quot;目錄/合乎聖經的教會領袖&quot; ([edit=sysop] (無期) [move=sysop] (無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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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name>Pcain</name></author>	</e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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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Mahra在2009年8月25日 (二) 18:27</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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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Mahra: 創建新頁面為 '{{info|Nine Marks of a Healthy Church/Biblical Church Leadership}}  '''''合乎聖經的教會領袖'''''&lt;br&gt;一‧合乎聖經的長老職任   二‧長老的簡短歷史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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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p&gt;&lt;b&gt;新頁面&lt;/b&gt;&lt;/p&gt;&lt;div&gt;{{info|Nine Marks of a Healthy Church/Biblical Church Leadership}}&lt;br /&gt;
&lt;br /&gt;
'''''合乎聖經的教會領袖'''''&amp;lt;br&amp;gt;一‧合乎聖經的長老職任 &lt;br /&gt;
&lt;br /&gt;
二‧長老的簡短歷史 &lt;br /&gt;
&lt;br /&gt;
三‧會眾是最終的權柄 &lt;br /&gt;
&lt;br /&gt;
四‧所有長老都是“教導的長老” &lt;br /&gt;
&lt;br /&gt;
五‧長老是多於一人 &lt;br /&gt;
&lt;br /&gt;
六‧牧師的獨特角色 &lt;br /&gt;
&lt;br /&gt;
七‧長老團的好處 &lt;br /&gt;
&lt;br /&gt;
八‧長老與執事的混淆 &lt;br /&gt;
&lt;br /&gt;
九‧思考問題 &amp;lt;br&amp;gt;9 &lt;br /&gt;
&lt;br /&gt;
合乎聖經的教會領袖&amp;lt;br&amp;gt;一個健康的教會有什麼類型的領袖？一群會眾，委身基督，有天賦服侍的恩賜？是。執事在教會事務上是服侍的模範？是。牧師忠心地傳講上帝的話語？是。然而按照聖經，還有別的東西是一個健康教會領導的一部分，那就是長老。&amp;lt;br&amp;gt;作為牧者，我祈求基督，把擁有屬靈恩賜和牧養關顧能力的人，並顯明是上帝呼召他們作長老或監督的 (在聖經中這兩個詞交替使用，例如使徒行傳 20章)，放在我們的教會裡面。我祈求上帝叫這樣的門徒成長，得著恩賜，為會眾及教會的教導作牧養監督的工作。倘若情況很清楚地顯示，上帝那樣厚賜恩賜給教會中的一位肢體，並且在禱告之後，教會承認他的恩賜，這樣，他應該被分別出來作長老。&amp;lt;br&amp;gt;所有教會都有人執行長老的功能，即使他們不以長老之名稱之。這個職任在新約中有兩個名稱：episcopos (監督)和 presbuteros (長老)。當福音派信徒聽到“長老”這個詞，很多人會立刻想到“長老會”(Presbyterian)，然而第 16世紀的第一代公理會信徒&amp;lt;br&amp;gt;(Congregationlists)教導，長老的職分是新約教會的一個職任。在整個 18世紀到進入 19世紀，長老都可以在美洲的浸信教會中找到。事實上，美南浸信會的第一位主席莊遜 (W. B. Johnson)寫過一篇論文，他呼籲更多浸信教會實行多長老制，認為這是合乎聖經的。可是，莊遜的懇求沒有被理會。不管是因為不注意聖經，還是因為邊境 (在那裡，教會以驚人的速度湧現)的生活壓力，培育這種領袖的做法減少了。然而浸信會的文件，繼續討論可否恢復這合乎聖經的職分。直至 20世紀初期，浸信會的刊物都用“長老”這個名稱來指領袖。&amp;lt;br&amp;gt;浸信會與長老會對長老的理解有兩個基本的分別。首先也是最根本的分別是，浸信會是公理派的；意思是，他們明白到，事情最終的判辨不在於會眾中的長老 (或是在長老以外，像在長老制中)，而是在於整體會眾。因此，浸信會強調教會行動的共識本質。所以，在一個浸信教會中，長老並所有其他執事會和委員會的作用，最終不過是全體會眾的諮詢團體。&amp;lt;br&amp;gt;再要提到的是聚集的會眾的權柄。在基督之下，唯有聚集的會眾是上訴的終審法庭。在新約中，我們一而再、再而三找到一些證據，證明有看似公理派的早期形式出現。在馬太福音 18章，當耶穌教導門徒處理犯罪弟兄的事情時，最終的判決不在長老，不在主教或教宗，不在理事會或會議；最終的判決在於會眾。在使徒行傳第 6章，使徒把設立執事的決定交給會眾。&amp;lt;br&amp;gt;在保羅的書信中，我們也找到一些證據，顯示他假定會眾有這最終的責任。在哥林多前書 5章，保羅沒有責備牧師、長老或執事，卻責備會眾容忍罪惡。在哥林多後書 2章，保羅提到他們大多數人在紀律一個犯錯的會友時所做的事。在加拉太書，保羅呼籲會眾判斷他們聽見的教導。在提摩太後書 4章，保羅不但責備假教師，而且也責備那些人付錢給假教師，叫他們去教導發癢的耳朵想聽的信息。長老做帶領的工作，但他們做的時候，要按照聖經，也必須受會眾的約束。&amp;lt;br&amp;gt;第二個分歧在於長老的角色和責任。長老會傾向強調保羅在提摩太前書 5章 17節對提摩太說的話： “善於督導的長老，尤其是在道上和教導上勞苦的人，應當被看為配受加倍敬奉的。 ” (《呂振中譯本》)有些人辯論說，經文最後一句清楚表示，有些長老的主要工作不是傳道或教導，而是管理或管治。這是長老會把長老區分為 “治理的長老”(平信徒長老)與“教導的長老”(牧師)的起源。&amp;lt;br&amp;gt;然而，把 malista這個字翻譯為“尤其是”是值得怀疑的；在這個上下文裡，更好的翻譯是“必定是”或“特別是 ”。在前一些的提摩太前書 4章 10節這樣寫道：“我們已把盼望釘住於永活的上帝了；他是萬人的拯救者﹐尤其是信徒的拯救者”(《呂振中譯本》)。保羅好像是說，正如許多人沒有相信就得救，督導教會的也沒有傳道和教道；換句話說，一個也沒有。&amp;lt;br&amp;gt;浸信會傾向強調“長老”、“監督”和“牧師”這幾個詞在新約中的交替使用，並指出在提摩太前書 3章 2節，保羅清楚地告訴提摩太，長老必須“善於教導”。保羅寫信給提多時，又提到長老必須“堅守所教真實的道理，就能將純正的教訓勸化人，又能把爭辯的人駁倒了”(提多書 1:9)。因此，浸信會往往認為，不懂教導聖經的長老是不合宜的。&amp;lt;br&amp;gt;然而，第 18世紀的浸信會和長老會信徒通常會同意，每一個本地教會都應該有多於一位長老。雖然新約聖經從來沒有表示一群會眾應當有多少位長老，但卻清楚地顯示教會的長老是多於一位的，因為所用的 “長老”一詞是複數的 (例：使徒行傳 &lt;br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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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16:4，20:17，21:18；提多書 1:5；雅各書 5:14)。筆者本人的經驗使我確信，依照新約的做法，在可能的情況下，在一個教會中設立多些長老，使他們植根於會眾中，這樣要比只有一位牧師來得有用。今天在浸信教會中，這種做法已不常見，但卻有增加的趨勢 ──而且是為了好的理由。新約時期的教會需要長老，現在的教會也需要長老。 &lt;br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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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表示牧師沒有明確的角色，新約聖經中有很多提到傳道和傳道者的經文，是不適用於教會中所有長老的。因此在哥林多，保羅專注於傳道，他的工作方式是教會中的平信徒長老做不到的 (使徒行傳 18:5；比較哥林多前書 9:14；提摩太前書 &lt;br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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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5:11)。傳道者會特意走到一個地方去傳道 (羅馬書 10:14-15)，而長老則已經 &lt;br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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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那個社群的一分子 (提多書 1:5)。 (要知道長老與傳道更多的區別，參 A Display of God's Glory, CCR 2001)&amp;lt;br&amp;gt;然而我們必須謹記：在根本上，傳道人或牧師也是會眾的長老之一。意思是，涉及教會但不需要全體會友關注的決定，不應該單由牧師負責，而應該由整體長老負責。這種做法有時是累贅的，但卻有極大的好處，能圓滿牧者的恩賜，彌補他的一些缺點，補充他的判斷，在會眾中營造對決定的支持，使領袖減少受到不公平的批&amp;lt;br&amp;gt;評。這又使領導更加有根基和持久，並能更成熟地持續下去。這豉勵教會為本身的靈性負起更多的責任，幫助教會減少依賴受僱的人。&amp;lt;br&amp;gt;許多現代的教會往往把長老與教會幹事或執事混淆。執事也是新約的一個職任，根源於使徒行傳第 6章。要為長老與執事這兩個職任作絕對的區分是困難的，執事所關注的是教會生活的實際細節，例如行政、維修、關顧教會肢體的實質需要。今天，在許多教會中，執事也扮演某些屬靈角色，但大部分還是把屬靈的事情交由牧師負責。重新區分長老與執事的角色，會使教會得益處。&amp;lt;br&amp;gt;長老這個聖經中的職任，是我作為牧師所擔任的：我是主要的傳道長老。但是，所有長老應該攜手合作造就教會，定期相聚禱告和討論，或者為執事和教會提供建議。明顯地，這個出自聖經的概念具有實用的價值。如果把它實踐在我們的教會中，就能大大地幫助牧師，除掉他們肩頭上的重擔，甚至從教會申除掉他們自己微小的獨裁。事實上，認可用敬虔、具洞察力、可靠的平信徒作長老，是一個健康教會的另一個標記。 &lt;br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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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讀馬太福音 18章 15-17節，在判斷一個犯了罪的弟兄時，耶穌認可誰為終審法庭？現在請讀使徒行傳 6章 1-4節，使徒把揀選七個執事的責任交託給誰？再讀哥林多後書 2章 6節，這個人所受的懲罰是誰施行的？對於教會事情的最終權柄何在，這些經文有什麼暗示？ &amp;lt;br&amp;gt;2. 讀提多書 1章 5節，明白到教會的最終權柄在於聚集的會眾，你認為保羅為什麼卻認為每一個教會都設立長老是明智的做法？ &amp;lt;br&amp;gt;3. 在提摩太前書 3章 1-6節，保羅列出一個長老應有的資格。花一些時間去想一想，為什麼那些性格特質對教會的領袖重要？在你教會中有誰符合這些資格？ &amp;lt;br&amp;gt;4. 讀使徒行傳 6章 1-4節，執事的角色與監督教會事務者的角色有何不同？你的教會在管治上認得出這些分別嗎？&amp;lt;br&amp;gt;5. 從使徒行傳第 6章，我們知道執事的工作是照顧教會的實際需要，因此使教會的眾監督 (使徒、長老、牧師)能專心祈禱和傳道。你教會有什麼持續的實際需要，是可以由一個執事來滿足的？在保存教會的合一和支持教會傳道人的事情上，執事還可以扮演其他什麼角色？&amp;lt;br&amp;gt; &lt;br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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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name>Mahra</name></author>	</e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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